電網無功補償的配置,包括容量、設備選型及安裝地點的確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電力系統各級網絡節點的運行電壓值,應滿足供電電壓質量和系統電壓穩定以及同步穩定的要求。
(2)在合理、有效地利用發電機無功容量的基礎上,無功補償總容量應滿足高峰、低谷以及任一負荷時, 無功電源與無功負荷之間的供需平衡,并應具有靈活的調節能力。
(3)無功補償容量的設置應采取分層(電壓)分區(網絡)就地平衡的補償方式,以減少無功功率在線路(網絡)中的流動,降低輸變配設備對無功功率的需求量和電壓損耗。
(4)電力系統應有事故方式的無功備用容量,其補償裝置的選型、容量配置及裝設地點的確定,應滿足以下條件:正常運行方式下,按N-1或N-2原則,在突然失去一回線路(同桿、塔架設的雙回路應視為一回路, 以下同)或-一臺最大容量的無功補償設備, 或本地區最大容量發電機(包括失磁)時,系統相應節點的電壓偏差值不超過允許值;保持電壓穩定,事故節在故障切除后,母線電壓應維持在穩定臨界值或以上,不發生電壓崩潰事故。其補償容量- -般應不低于同一電壓等級網絡補償總容量的10%。
(5)正常運行方式下,接人輸電系統220kV及以下等級并處于負荷中心的發電機無功出力應降至最低,以便在系統出現電壓下降時,提供緊急或事故時的無功功率。
(6)在受端系統的電壓中樞點(控制點),裝設緊急和事故備用無功補償裝置,應選用性能先進、屆時能提供電壓支持且不受系統電壓影響的調相機或靜止同步補償器(STAT-COM),以及受系統電壓影響較小的靜止無功補償器(SVC)等設備,以便在緊急或事故時能快速響應和增大無功出力。
(7)負荷低谷時,當線路的容性無功功率反送至上一級網絡時,或當變壓器一次功率因數高于0.98時,應在該節點投人感性補償容量(并聯電抗器),以吸收線路充電功率。
(8)電力用戶中所需的無功功率應自行給予補償,并達到供需平衡,即最大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高于0.9。對于直接由220V及以上電壓等級供電的電力用戶,其最大負荷時的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 95,負荷低谷時的功率因數不應高于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