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聯電容器、集合式高電壓并聯電容器、串聯電容器、高壓直流輸電系統用并聯電容器及交流濾波電容器、高壓直流輸電系統用直流濾波電容器、自愈式低壓并聯電容器等各類電力電容器在進行試驗時的條件如下:
1、電力電容器電介質的溫度控制在5~35℃范圍內進行試驗,對于特定的試驗或測量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電容器試驗數據需要進行校正時,采用的參考溫度為+20℃,如果制造方和購買方另有協議時除外。
3、如果電容器處于不通電狀態,在恒定環境溫度中放置了適當長的時間,則可認為電容器的電介質溫度與環境溫度相同。
4、如果沒有其他規定,則無論電容器的額定頻率如何,交流試驗和測量均應在50Hz或60Hz的頻率下進行。試驗電壓的波形和偏差應該符合GB/T 16927.1的要求。
5、對于自愈式并聯電容器還要求,如果沒有其他規定,額定頻率低于50Hz的電容器均應在50Hz或60Hz的頻率下試驗和測量。